公司合并、分立时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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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5-06 15:25:42 点击:31 回复: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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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但公司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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