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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的可采性首先涉及证人资格问题。证人的资格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之分,前者包括亲身感知案件事实、能够辨别是非争取表达;后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只有具备资格的证人,其提供的证言才具备可采性。证人证言一方面生动、直观、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同时具有主观性强,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调查、运用证人证言时必须结合证人的自身情况综合审查、判断。